第十六條
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之。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,或監事會之函請,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,得臨時召開之。
第十七條
召開會員大會,應於召開前十五日發出通知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時,不在此限。
第十八條
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第十九條
會員(分區選舉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並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- 會章之訂定與變更。
-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-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財產之處分。
- 團體之解散。
-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
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但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一條
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視為自動辭職,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。